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松科技”或“公司”)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工商登记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卡松科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登记是指卡松科技因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事项向企业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和企业信息公示等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办理与内部审批相结合。公司企业工商登记工作遵循先履行内部管理审批程序,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等事项发生变化时,依法按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保证内部管理决策内容和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完全一致,确保企业经营依法合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审计法务部是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公司各部室(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共同做好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法务部工商登记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工商登记工作;
(三)统计上报本单位工商登记及年报信息;
(四)负责本单位工商登记档案管理;
(五)其他工商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企业设立登记
第七条 企业设立登记指出资设立企业,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
第八条 卡松科技出资设立企业,应按照决策权限、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新设企业应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新设企业冠“山东能源集团”“山东能源”“山能”“兖矿”“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兖矿能源公司”“兖能”等字号的,须经上级单位授权。
第十条 公司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应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登记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计法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设立的内部决策文件、第十条中各项文件及职工监事的任命文件;
(二)财务中心负责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事项;
(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公司设立材料由承办部门提交出资主体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签字、用印手续,并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新设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方式出资,应经法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作价出资。
第四章 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登记指改变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分立或合并、股权变更等事项,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的,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发生变动的,应依法按时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注销登记指企业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依法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依法开展清算或破产工作:
(一)达到法定破产条件、扭亏无望、难以继续经营的;
(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
(四)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解散;
(五)公司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变化,无继续存在必要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自清算或破产结束之日30日内,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持其他企业股权的,应先解决该股权归属并办理过户手续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注销后,其会计账册、印鉴、文件等,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好销毁、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分公司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及时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税和资产移交等工作,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境外企业登记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依照上级单位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企业证照、信息公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营业执照》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管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借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财经中心为公司营业执照主管部门。使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应当向财经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证照名称、具体用途、份数等,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使用《营业执照》原件的,由证照管理人员携带随行并监督使用或由使用部门承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核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复印、扫描或者一件多用,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证照动态监管。各证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证照报批、审核、变更、注销、年审等工作,确保证照依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工商登记材料的存档工作,确保企业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十四条 工商登记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工商登记管理台账;
(二)注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历次工商登记变更、备案资料;
(四)股权结构资料、对外投资情况;
(五)分支机构、董事、监事、经理层情况等。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工商登记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可给予责任人核减绩效工资200元的处理;情节较重的,核减责任人绩效工资300元。造成公司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一)工商登记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规范;
(二)企业经营范围、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事项变化,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违规使用“山东能源集团”“山东能源”“山能”“兖矿”“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兖矿能源公司”“兖能”等字号;
(五)违反规定设立、变更、注销子分公司;
(六)工作不负责任,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
(八)其他违反工商登记管理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国资监管部门、上级单位出台企业工商登记管理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